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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不应为非正规就业的同义语

发布时间:2022/11/28 15:18:41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这为我们深刻认识我国当前就业中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提供了现实指导。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发展,以及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大量涌现,新创就业岗位越来越多地采取了灵活就业的形式。与此同时,由于户籍制度仍然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也存在着分割的现象,以及其他影响平等就业和均等享受社会保障的体制和政策弊端的存在,这些灵活就业或多或少具有非正规就业的性质。与此相应,非正规就业比重不再下降,甚至有一定的回升迹象。


我们不应排斥灵活就业创造岗位的有益功能,也欢迎新型职业和新的就业形态的产生,但也要防止和抑制非正规就业比重的过度提高及其负面效果。非正规就业产生的负面效果,主要体现在可以用劳动力内卷来刻画的两种现象上。


首先,劳动力配置呈现出不利于整体生产率提高的倾向。非正规就业通常与劳动力过度集中于低生产率行业的现象有关。一方面,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及在个体工商户甚至未注册市场主体中就业的群体,显然更多地从事着低生产率的岗位。另一方面,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于非农产业,普通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也低于制造业。2021 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每个就业人员创造的增加值),分别为 4.9 万元、20.8 万元和 17.0 万元。因此,非正规就业增长和比例提高,则意味着劳动力向低生产率产业配置。


其次,非熟练劳动者工资以及普通家庭收入的提高受到抑制。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 年,在全部 15-59 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的占 39.0%,高中占 24.8%,高等教育占 36.2%。劳动力的这种人力资本禀赋状况,意味着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力来源范围仍然是很大的,这种供求关系加上这类就业的低生产率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资水平及其提高均受到制约。与此同时,这个就业群体获得的社会保护程度也明显低于其他群体。


国际比较研究显示,工资平等程度是社会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恰恰是中国的一个弱项所在。例如,以中国的整体劳动收入中位数为界,位于底部 50% 的劳动收入,仅相当于位于顶部 50% 的劳动收入的 12.9%,低工资人群的比重达到 21.9%。非正规就业压低家庭收入、抑制居民消费和阻碍社会流动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此外还可以看到,20世纪 90 年代以来,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比重与反映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基尼系数的起伏变化,几乎遵循了完全相同的轨迹。这显然说明,越多的劳动者群体处于非正规就业,同时意味着较大的人口比重未能获得体面的工资和合理的收入,全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也就越低。


降低或者缓解劳动力内卷给供给侧和需求侧带来的不利影响,需要破解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诸多难题。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和着力。第一,使技术变革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成为产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连接器而不是分离器,促进生产率在不同类型的部门之间以及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趋同,在全社会同步提高。第二,拆除尚存的体制机制障碍,疏通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渠道,让劳动者及其家庭在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分享生产率。第三,扩大社会福利的供给范围和覆盖面,努力让所有领域的就业者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必须承认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地颠覆我们对就业的认知,很多新创岗位与我们熟知的传统就业形态大异其趣。其中不乏对人力资本要求更高,因而从业者能够获得充分市场回报和社会保障的岗位,也有很多更具有灵活就业性质的岗位,在就业稳定性、报酬水平和社会保护方面更具挑战性。譬如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剧本杀写手、带货主播等职业,均存在着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困难。这要求按照新型业态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探索新型的社会保障覆盖模式,使灵活就业不再是非正规就业的同义语,从而实现生产率提高、生产率分享、社会流动性增强和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