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7 10:22:04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出直播这一新兴业态,进而催生了一大批网红。同时这些自带流量的网红,又会反过来给直播带来流量,推动直播产业发展壮大。至此,直播生态逐渐从上下游衍生出一整套丰富的体系,覆盖主播等平台就业者、直播平台内部从业人员,以及MCN机构等主播运营单位等.
据权威机构统计,截至2022年6月,我国MCN机构数量已经超过24000家,他们为直播产业提供着内容生产、分发、商业变现等支持。同时,2021年,我国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仅2022年上半年就新增开播账号826万个我国直播网红经济正在获得迅速的发展那么,直播网红经济的运营模式具体是怎样的? 网络主播纳税形式如何? 有没有合理的节税方式? 直播经济发展前景如何? 这些问题取待我们持续探讨。
其实,直播网红经济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平台与主播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不同,所表现出来的直播经济形态便会形成差异。与此同时,会产生相应不同的税费和缴纳、计算形式整理来看,直播经济的运营主要有三种模式,相应税费也不同:
第一种,商家和公司的正式员工自己带货直播,直播平台仅作为“工具”来使用。
这种模式是市场上许多公司尤其是初创公司最喜欢使用的直播模式。鉴于自身财务资金有限,为了节省成本,公司和商家就会组织自己的员工进行直播带货,在这种模式下带货主播就是公司员工,直播只是该员工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所以,商家和公司就无需再为了请专业主播带货而额外支付合作费用。同时,在这种模式下,商家和公司员工直播带货后的销售收入以及粉丝打赏便会形成公司收入,而无需给主播分成、提成等。总的来说,主播所获收入,仅仅是公司给主播结算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主播拿到的仅仅是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按照国家纳税规定,主播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人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第二种,商家和公司外聘独立主播。
这种模式和第一种不同,主播和商家不再是劳动合同制的雇佣关系,而是变成合作关系,这也是许多自由职业者作为主播和商家合作的常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家直接跟主播个人签署合作协议,相当于主播向商家提供推广服务,直播收入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
据此,后续的税费将按照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来纳税。劳务报酬适用于四档税率。具体来看,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 应纳税额= (收入-800) x20%。劳务报酬在400020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 (含20000) x (1-20%) x20%。劳务报酬在20000-50000元: 应纳税额=收入 (含50000) x (1-20%) x30%-2000。劳务报酬在50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收入x (1-20%) x40%-7000。
那么,主播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吗? 对此,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原则上是不可以退的。但个税改革后,个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税,实行多退少补。当纳税人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予以退款。
第三种,商家或公司与主播的个人工作室/公司合作.
一些公司和商家为了获得更好的直播效果,保证销量,会直接找头部的、流量大的头部主播合作,而这些大主播运营都比较成熟,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工作室或者所属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收入性质就会发生改变。
一方面,如果主播是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为公司或商家提供了服务,那么,主播的直播收入就会变成经营所得。所以,主播就需要按照5级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同时还需要根据提供广播影视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些主播为了节省成本,还会申请定率征收,加速节约了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如果主播成了公司,那么,其直播收入将转化为公司业务收入,如此一来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上述成立个人工作室或者公司的形式,是近些年主播们非常热衷的方式,最大的原因在于,这种形式能够最大化帮助主播们节税。举例来看,如果某主播年收入为300万元按照通常的劳务报酬来计算,主播需要缴纳40%的个人所得税,最后的税额将会高达300x (1-20%) x40%-0.7=95.3万。但是,如果主播成立公司,假如是个人独资个业,再加上所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最终,主播应该缴的税费将是:个人经营所得税300:1.03x10%x35%-6.55=3.64 万 (核定利润率 10% ) ;增值税:300:1.03x3%=8.74万,附加税: 8.74x6%=0.52万 (小规模纳税人为增值税的6%)。总额仅为8.74+0.52+3.64=12.9万。12.9万相比95.3万,压缩比例高达85%以上。
所以,现在许多主播开始将自己的个人身份转变为工作室和个体工商户等,以此从“依附”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在主播与商家、平台之间形成更加匹配的灵活用工关系的同时,实现收益最大化。同时,这种模式还有利于解决主播的发票问题。此前,由于主播是作为个人存在的,普遍存在着在获得报酬后无票可开的窘境。而主播成立了工作室后,就能完成开票等一系列正规流程。
当然,也有一些初创期的主播没有条件和能力成立工作室,那么,他们也会选择与灵工平台合作。具体的流程是,直播公司与灵活用工平台签署服务协议,主播也与平台签署服务协议,主播在完成直播公司委派的任务后,直播公司将约定的服务费打入灵活用工平台,平台为直播公司开增值税专票,平台代付给主播并为主播完个税。如此一来,可以解决个人主播与其他个人参与者无法提供发票、不会纳税等问题,从而使得整个纳税链条变得完整。
整体来看,直播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随着社会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将来会获得蓬勃发展。而这个新业态的出现,也无疑为灵活用工群体提供了赚钱的新路径。目前有越来越多的灵活从业者涌入直播经济,他们不受固定劳动模式的束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规模已达2亿左右,其中约有7800万人从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
与此同时,灵活用工也正走向规范化发展,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合理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措施。随着这些保障措施的不断推进,相信将来灵活从业者的人身和社会权益都将得到更好保护,从而推动整个直播经济枝繁叶茂、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