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9 10:20:13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和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并提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 3 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满 30 日;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当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五种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 3 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