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8 09:28:12
此篇文章是中国就业促进会课题组在进行新就业形态发展研究中,对其中有关新就业形态统计和制度创新的初步探索和思考,是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现予以刊发,以期抛砖引玉,供大家深入研究参考。
新就业形态统计与制度创新初探
中国就业促进会新就业形态发展研究课题组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一大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职业人群蓬勃发展,对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增量产生正向的积极影响。但由于适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现行统计方法难以全面反映日趋灵活化、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状况,导致对当前新就业形态的数量规模及其动态变化底数不清,众说纷纭,也使得针对其制定相应政策和加强权益保障的工作缺乏可靠依据。因此,为了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全面掌握其就业变动情况,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探索研究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统计体系和统计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统计现状
新就业形态是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得到发展的新的就业模式。数字技术与市场需求结合催生了众多互联网用工平台,为各类劳动群体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和灵活的就业形式。平台登录接单的工作形式与传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及传统的灵活就业形式相比,其在就业形态和性质等方面都有着根本区别。近些年来,社会各界从多个维度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从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现状、历程、特点、形成机制,到权益保障以及政策和制度创新等,都进行了深入探讨。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目前来看,在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但在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统计方法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我国,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数量规模的研究,主要依赖于学术界、社会团体和平台企业的数据分析。多方面的信息显示:2021年末,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已经达到约2亿人;阿里研究院发布的报告预测,到2036年,新型灵活就业者的数量将达到4亿人;202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比达21%。此外,一些平台企业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了有关就业规模的分析和测算。例如,美团《2023年美团骑手权益保障社会责任报告》显示,共有745万人从美团平台获得报酬;饿了么《2023年饿了么骑手权益保障报告》显示,饿了么平台上的活跃骑手超过400万人;滴滴出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其带动就业共1360万人。在其他领域:《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全网短视频账号总数达15.5亿个,职业主播数量达1508万人;快递行业从业人员也有显著增加,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从业人员数量从2010年的54.2万人增加到2022年的450万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灵活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数量规模的测算来自不同方面,虽然各有依据,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定义标准不一致。二是统计结果难统一。三是与现行官方就业统计的方法无法对接。现行官方的就业统计,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劳动力抽样入户调查,推算就业总量和调查失业率。另一方面,是通过行政登记进行统计。前一种抽样调查,可以包括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但由于大多样本依赖全国性的抽样进行估算,缺乏精确到市县以下及个人的数据;而后一种行政登记的统计方法则难以获得没有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信息,即使包括了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但也难以准确区分。
从平台的统计来看,通过平台登录进行的新就业形态统计,可能因数据来源分散、缺乏统一逻辑基础而存在遗漏或者重复统计等问题,导致一些就业人员如自由职业者、兼职工作者等可能被忽略;从业人员跨平台、跨行业分布,增加了数据收集难度;新就业形态对上下游产业链的带动作用,如互联网、电子商务、分享经济等间接就业机会在统计中也难以得到反映。因此,需要统一新就业形态的定义,创新统计方法,以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其规模和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二、完善新就业形态统计制度体系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全面掌握新就业形态在全国就业总量中的规模和份量、其对就业增量的贡献、其就业失业的动态变化、其相应结构和就业质量的状况等,这就对就业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创新要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要深一步探讨研究。
一是统一新就业形态定义,做出三个区分。确立一个清晰、统一的新就业形态定义,对于数据收集者和被调查者来说至关重要,既能确保统计调查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全面掌握新就业形态的总体情况,从而使得制定出的政策和措施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更精准有效对接,确保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与传统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相比,新就业形态的特点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工作机制上,数字化的用工管理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如外卖、网约车、直播、微商等)上登录,线上接单并完成工作。二是在劳动标准上,平台用工和就业的时间自由灵活、收入报酬按单即时结算,很难用传统标准衡量。三是在劳动关系上,与平台或相关经济实体无固定劳动关系,去组织化。因此,在新就业形态的统计定义上,可依据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工作,是否执行标准工时和工资、是否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等元素,将劳动者分为三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传统形态(标准化)正规就业者和传统灵活就业者。
二是确定就业认定标准,建立一套新就业形态专项观察统计系统。在统计上,原就业人口定义为年满16周岁,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在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含1小时)以上劳动的人员(包括因学习、休假、临时停工等有工作单位、未工作的人员)。而新就业形态的典型职业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就业形式展现了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模式的多样化特征,很难用传统的就业人口定义来涵盖;又由于其兼职兼业、临时性等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关系去组织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劳动报酬即时结算等状况,明显区别于传统就业统计的定义和标准。因此,需要对现行就业认定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和反映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工作特性。
一方面,应参考现行就业的定义标准,从工作时间和收入角度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进行统计,进一步,考虑到高质量充分就业发展要求,增加稳定性和保障性等量化标准。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新就业形态是否属于兼职、临时性等工作性质,判定是临时性就业还是稳定就业,进而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做进一步区分,增强统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以外卖骑手为例,可依据平台大数据去重的基数,结合外卖员的人口特征、工作性质、工作时间、收入水平等,进行结构性分层并赋权汇总。比如,从工作时间看,稳定就业的全职骑手通常每月工作20天,每天工作8小时,构成活跃就业(专职就业)的主要部分,赋予较高的权重(或直接算出增量);而兼职和临时骑手,通常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性接单,工作时间少,收入波动大,属于补充性或临时性就业,根据其实际赋予相应的权重(或仅由此观察其动态变化,不算增量)。在此基础上,对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规模进行较为准确的估算和区分;再结合收入和保障等其他变量,可对平台高质量就业状况做出分类评估,从而较为客观的分析和把握平台经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状况。
三是延伸拓展统计观察,反映综合内涵式创造就业和外延式带动就业。与传统单位化和标准化就业不同,新就业形态下的直接就业、间接就业和衍生就业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多维就业体系。由于间接和衍生就业涉及到跨行业跨职业就业,可另做研究,本文不详述。
四是研究探索传统就业形态和新就业形态两种形态并行衔接的大就业统计体系。其一,拓展抽样调查统计规模。充分利用现行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强化新就业形态的内容,建立与平台管理和运行相适应的统计指标和口径标准,体现平台新业态就业特点,使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在调查时得以明确显现,避免因就业形态不同而被定义为失业。其二,以头部企业就业(活跃)大数据为基础,形成新就业形态就业状况统计。探索利用平台大数据,统一新业态就业相关指标标准和统计口径,提升平台统计的规范化和科学性,加强数据共享,通过平台之间的信息去重,挤水分瘦身,存真去伪,力求准确反映新就业形态就业情况。其三,在计算就业增量时,应将现行行政统计的增量作为一块,将平台统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作为另一块,从两方面来体现就业增长动态。即:一方面,在明确新就业形态统计定义和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与当前新增就业统计相衔接的统计方法,将新就业形态统计纳入政府制度化就业统计体系。另一方面,在统计方式上,从以单位就业统计、住户调查统计扩展到互联网平台大数据的比对,将平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就业增量统计,以更准确反映全社会就业增减状况。
来源:中国就业促进会